(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蒋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10-1号原告:朱会,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干,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会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