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南官、刘航、严敏贞与潘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官,刘航,严敏贞,潘东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刘南官,男,汉族,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刘航,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严敏贞,女,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祥勇、肖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东明,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南官、刘航、严敏贞与被告潘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南官、刘航、严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由原告刘南官、刘航、严敏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美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