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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彦文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400号罪犯刘彦文,男,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完成菜案劳动任务。受到三次表扬、一次记功,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人民审判员  蔚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程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