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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9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9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91-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皖G00**小型机动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