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志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志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213号罪犯申志洪。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岳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志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申志洪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一科单科合格证获奖励分4分。现从事磨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和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七次共获奖励分21.6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28.8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申志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志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志洪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