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国、栾庆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国,栾庆红,赵新民,田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王凤鑫,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国。被执行人栾庆红,系被执行人李振国之妻。被执行人赵新民。被执行人田国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振国、栾庆红、赵新民、田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卓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