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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与张井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张井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地址沧县张官屯乡八义庄村。负责人陈忠旺。被告张井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张井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