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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尹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74)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尹,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74-2号申请执行人姚尹,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本院在执行姚尹申请执行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