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丽琴与程炳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丽琴,程炳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丽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炳喜。再审申请人袁丽琴因与被申请人程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丽琴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再审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过钱,涉案欠条中“袁丽琴”三字确系再审申请人所写,但签名以上的文字都是被申请人事后私自添加上去的,因此,欠条系被申请人伪造。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原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未收到法院传票,也未看到相关公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未经再审申请人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程���喜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并未剥夺其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欠条系被申请人伪造形成,原审认定该欠条的证明力并无不当。袁丽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丽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 因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