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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小春、刘亭亭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小春,刘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委主任。被执行人:任小春,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亭亭,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任小春、刘亭亭(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计生征决字[2014]4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征收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夫妇于2014年10月14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界计生征决字(2014)4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3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计生征决字(2014)4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计生征决字第[2014]4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界计生征决字[2014]42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任鸿雁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