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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