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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刘世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刘世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古蔺县。负责人罗云刚,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欧富蔺,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凯,男,生于1963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被告刘世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