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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思群、郑晶晶侵害作品复制权与郑晶晶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群,郑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肖思群。委托代理人:李酉庆,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玲飞,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群与被告郑晶晶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思群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肖思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