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明与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郭明。被告: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田玉顾,该厂厂长。原告郭明与被告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街道不存在原告郭明起诉的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也无以田玉顾为法定代表人的凤阳县良友石英砂厂。因原告郭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