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钢琴与周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钢琴,周建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何钢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永林。被告周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何钢琴诉被告周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钢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钢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原告何钢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