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莲英诉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莲英,魏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何莲英,女,生于1965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魏代春,男,生于1978年11月,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莲英诉被告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莲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莲英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梁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