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袁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