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959号李照佳与李权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佳,李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李照佳,男,约46岁。被执行人李权勇,男,约34岁。原告李照佳与李权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485000元。由于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权勇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6号x、地下一区x、粤x号小型轿车及粤x号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上述财产中,权利证号x住宅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粤x号及粤x号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在车管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