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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琳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居民,被执行人李红,居民,本院在执行的陈琳与李红、邱勇、李德金、李克伦、单红芳、李德芹、禚召呈、营健、李德宝、徐怀勇、王迪记、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富元肥业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单联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