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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贤科与吕良恒、吴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科,吕良恒,吴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李贤科。委托代理人李雯伊,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良恒。被告吴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科与被告吕良恒、吴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良恒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科撤回对被告吕良恒、吴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2.5元,由原告李贤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