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亮与卢杉、张林、陈柯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张林,陈柯亮,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陈柯亮。被执行人卢彬。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张林、陈柯亮、卢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亮、陈柯亮、卢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亮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陈柯亮、卢彬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亮案款共计31970.14元。但被执行人张林、陈柯亮、卢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张林、陈柯亮、卢彬支双方达成三被执行人各承担总案款的三份之一(10657元),其中陈柯亮、卢彬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张林履行4000元,余款6656.14元被执行人张林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至少支付1000元至付清时止,申请人赵亮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1970.14元,现被执行人张林欠申请执行人赵亮人民币6656.14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