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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琳琳与陈俊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琳琳与陈俊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琳琳,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俊屹,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琳琳与陈俊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俊屹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次执行标的43500元,案件受理费469元,申请执行费56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2)乌垦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宝德审判员  张高豫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