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高XX、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王XX,男。被告高XX,男。被告高XX,男。原告王XX诉被告高XX、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