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与高桂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高桂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张丽。被告高桂苓。原告张丽因与被告高桂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张丽、蒋广文共有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提供诉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张丽、蒋广文共有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高桂苓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