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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与高桂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高桂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张丽。被告高桂苓。原告张丽因与被告高桂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张丽、蒋广文共有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提供诉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张丽、蒋广文共有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高桂苓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