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与被告胡志强、查银娣、胡志平、胡和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胡志强,查银娣,胡志平,胡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志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查银娣,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志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胡和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查银娣的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