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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昌青,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48号。法定代表人:刘殿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拟任唐山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