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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凌勇与康福德高汽车租赁(成都)有限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勇,康福德高汽车租赁(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勇,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彬,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福德高汽车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柯逢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勇与被上诉人康福德高汽车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凌勇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凌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凌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童庆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