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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鹿某。被告郑某乙。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