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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琪与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琪,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邓琪。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李艳秋,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桂娟,江苏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邓琪诉被告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邓琪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