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琪与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琪,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邓琪。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李艳秋,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桂娟,江苏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邓琪诉被告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邓琪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