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段定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定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71号罪犯段定邦。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05)益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定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一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段定邦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业余时积极向监内报刊投稿,2013年在黑板报刊稿11篇共获奖励分1.1分。虽患××三级极高危组、冠心病,仍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十次获奖励分共23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53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段定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定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定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