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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永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被告何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