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王××。被告李××。原告王××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