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立飞诉樊占锋、申玉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飞,樊占锋,申玉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高立飞,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占锋,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玉韩,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立飞诉被告樊占锋、申玉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银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立飞诉称:被告樊占锋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申玉韩为担保人,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樊占锋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申玉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高立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高立飞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月利率为贰分。期限为半年(6个月)。借款人:樊占锋,2013.9.27日,担保人:申玉韩,2013.9.27号”,用以证明被告樊占锋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申玉韩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樊占锋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申玉韩辩称:担保属实,我现在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7日,樊占锋向原告高立飞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申玉韩为担保人。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樊占锋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申玉韩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申玉韩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樊占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立飞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500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1000元计算的利息;被告申玉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樊占锋、申玉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