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苗永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苗永丰,谭英,苗永胜,于宏,吉林市永丰参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51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苗永丰,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谭英,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苗永胜,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于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吉林市永丰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舒兰大街4353号。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永丰、谭英、苗永胜、于宏、吉林市永丰参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返还其8305元。审 判 长 王瑜人民陪审员 张微人民陪审员 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