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