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