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2015)赣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何根华与被告黄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华,黄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何根华,男,成年,汉族。被告黄接,男,成年,汉族。原告何根华诉被告黄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根华诉称:被告黄接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3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250元,于2013年9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行举证并提出抗辩意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根华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何根华借款本金83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25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何根华已预交),由被告黄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译铃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