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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杨海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杨海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王小兵。委托代理人焦学勤。被告杨海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与被告杨海晖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陶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