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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大令诉杨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令,杨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李大令,男,生于1968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顺波,男,生于1983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令诉被告杨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大令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