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玉旺与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茌行初字第1号原告:杨玉旺,农民,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南关村。被告: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职务:局长。地址:茌平县中心街南端路东建设局大楼。原告杨玉旺诉被告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变更房屋拆迁款及回迁房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杨玉旺于2015年5月5日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玉旺负担。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张黎明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