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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林某甲,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某乙,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