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孙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