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超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超,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卢超,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张树。委托代理人向金涛,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超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支倩倩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莉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