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29号申请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42号楼1单元4层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67051447-3。法定代表人:郁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市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NATIONALCHEMICALCARRIERSLTD.)。申请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同年4月3日,申请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元,由申请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伊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张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