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1号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168号风和园30A栋303室,组织机构代码:14914051-1。法定代表人:潘来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生,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二环路以南铁路线以北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三期5栋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0830-X。法定代表人:陈代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来顺及委托代理人周新生,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达成幸运99网移动网页版项目的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周期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30日,项目最终交付验收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义务按期向被告支付项目开发款项27800元,并招募员工开展该项目的策划宣传配套及其他相关后续工作;但被告对合同义务却未能积极履行,对合同约定开发的项目一拖再拖,至今(逾期10个月)仍未能交付开发项目;被告的违约不仅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且也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可期待利益未能实现,原告方未能赶上每年十、十二月份酒和商品的的促销旺季,致使自己经营利润受损,原告合同签订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被告以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一直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甚至起诉前发给被告律师函催促也未能获得被告明确的答复。一年以来原告的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的各种路径也被对方堵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该项合同下原告所支付的开发费用27800元(即软件开发费用)及相应利息6672元(按6%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4月底,以后顺延至计算至被告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7600元(3800*20%=76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共计156328元)(1)原告方为该合同开发项目所支出的网站配套费用及相关宣传品制作费:32790元(费用清单中的托管费,电话费,短信费和宣传印刷费制作费等);(2)原告方为该合同开发项目所招募的员工费用:123538元(费用清单中的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案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无需归还原告方所要求合同开发金额费用;二、被告方与原告方的合同实际已经完成了履行。即使是违约也是原告方单方违约在先(即原告方没有提供原代码,是原告方迟延给付)。三、被告方已经完成了合同,项目开发已经实际完成,被告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原告方应该立即支付给被告方公司的尾款。综上,原告方要求的赔偿的员工工资及违约金与被告方没有关联性,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已经在积极履行合同条款。其中原告方所述的项目开发费用27800元是属实部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现就幸运99网移动网页版项目等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幸运99网移动网页版开发事宜;开发周期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30日;乙方负责的内容:1、开发制作;所有的程序制作执行内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功能清单(附件一)进行;2、移动版网页和后台功能调试检测:功能正常使用,保证良好的用户体验;3、移动版网页使用指导:移动版网页和后台新增功能使用说明文档一份;4、平台上线壹年提供平台维护服务;5、PC版网站购物流程打通;移动版网页使用JAVA语言开发、Oracle数据库、与现有PC版网站实现数据互通。乙方需按双方约定项目结束时提供相应的文件;程序的开发执行费用,按照执行方案约定,费用总额为38000元;项目验收:开发完毕后,凭乙方提供的测试地址,由甲方展开验收。项目交付时间:一期为2014年4月15日,完成功能清单表(附件一)I1、I2、I3模块开发及应用;二期为2014年4月30日,完成功能清单表(附件一)余下模块开发及应用。……费用的结算方式:甲方需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为费用总额的60%,即22800元;项目审核结束,即本合同合作期满,手机网站制作完成及调试运行三个月后(2014年8月7日前),由甲方进行项目的整体验收合格后(即完全实现附件一功能清单表所有模块开发并上线运行三个月),支付项目总额的30%,即11400元;甲方在中期款付完3个月后(即2014年11月7日前),付清尾款3800元;付款方式:转账支付;……第二条:甲方的责任。2.1、……。2.6、甲方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第三条:乙方的责任。3.1、……。3.7、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内完成项目上线运行,若因其他因素影响,造成开发周期延迟的,乙方应说明原因并经甲方同意。否则造成甲方手机网站项目不能按期上线运营,由乙方承担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处有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加盖的公章及潘来顺的签名,乙方处有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及沈峰签字,合同落款日期填写为2014年3月19日。附幸运99手机网站功能清单。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21日,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22800元;2014年7月31日,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中期款5000元,原告合计付款2780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未能就项目测试、验收达成一致,2015年1月29日,原告委托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函载明:贵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项目开发成果,导致委托人后期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贵司应立即交付合同约定之项目开发成果,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方对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完毕,交付开发项目的义务没有完成,被告开发的软件没有实际运营,被告方一直没有告知我方开发已经完成,让我方进行验收,2015年1月10日,在有被告方人员沈峰参与的幸运99手机版测试结果表明,该项目开发没有完成验收。被告称:被告方已完成项目开发,可以运营正在进行后台维护,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关于2015年1月10日的测试结果被告方不予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释明后,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及清单、银行进账单、律师函,被告提供的合同及附件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向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及部分中期款,被告负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和交付验收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项目验收:开发完毕后,凭乙方提供的测试地址,由甲方展开验收。结算方式中约定:项目审核结束,即本合同合作期满,手机网站制作完成及调试运行三个月后(2014年8月7日前),由甲方进行项目的整体验收合格后(即完全实现附件一功能清单表所有模块开发并上线运行三个月),支付项目总额的30%。上述约定表明,双方对于合同所涉项目的测试、验收作了明确约定,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方已对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故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交付验收,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开发费用27800元(即软件开发费用)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故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被告方已经完成了合同,项目开发已经实际完成,被告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等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幸运99网移动网页开发合同》二、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费27800元及利息(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保全费1532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合肥新视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66元,被告合肥宏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吴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