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金刚、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刚,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杨金刚。委托代理人胡坚、邹文汇,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顾敏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5组,经营场所江苏省海门市叠石桥北城北路北门对面花木兰家纺9号门面。经营者徐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刚与被告南通市睿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崇川区花木兰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金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金刚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