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黎与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王黎,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亚琴,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原告王黎诉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黎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王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