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种锦、叶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种锦,叶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10-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种锦,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晓玲,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种锦、叶晓玲(2014)安执审字第1059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种锦、叶晓玲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执审字第105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碧财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