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龙承尧与重庆市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承尧,重庆市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龙承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骆启仁,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3号外贸大厦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6767-4法定代表人:郭成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承尧与被告重庆市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承尧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承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承尧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龙承尧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彭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