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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孟刚与李双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刚,李双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陈孟刚。被告:李双惠。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孟刚诉被告李双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猛刚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