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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朱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朱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8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0938011-9。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维,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何鹏,该支行职工。被告朱明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朱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邹金燕 微信公众号“”